1. 相同之处
①形式:无论是E202 还是CD301 的都不能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文本,也不能代替某些现存的合同文本。相反,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补充现有的设计和施工合同。CD301 和E202 都规定如果该文件和其附属的合同之间有不一致之处,该文件具有优先解释权。两个文件所提出的都是一个合同框架,其他的内容都需要根据项目的情况再行确定。
②适用范围:以上两个文件的都是针对在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中应用BIM 时所产生的需求。
③基本原则:虽然在具体的内容和处理方式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这两个文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其制定的基本理念是在应用BIM 过程中的尽量维持建设项目所形成的原有的法律关系、风险和利益分配格局。
2.不同之处
①基本目的。E202的基本规定中指出,它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协议、预期的发展程度、模型的授权使用和说明项目中各个模型的发展的任务。这个和CD301的基本规定有所不同。CD301创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重组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或者在重新分配各个参与者之间的风险。在这个层面上,在使用BIM 时CD301 更能减轻设计者和承包商的担忧,因为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和传统的模式相一致。作为BIM 模型的一部分,E202 中定义了一个模型元素,它代表了一个组件系统或是在一个建筑物内或建筑工地的集合,这些模型元素是根据CSI 的UniFormat分类系统进行划分的。相比之下,CD301是的分类更为宽泛, 并没有得出类似的表格。CD301把参与者的成果分为表现、设计、用于连接模型的发展的数据。
②知识产权。E202 的2.2 节述及了知识产权的问题,其只是声明模型元素的作者并没有转让其所有者权力,其它的模型元素作者和模型使用者可以将该模型元素用于本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中。E202对于知识产权仅限于此,并没有进行深入的规范。CD301 在第6 章中规定, 创造模型任何一部分成果的任何参与者拥有自己的版权,并且在该点上能够使他人免受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CD301 特别地规定模型的某部分成果的创作者授予他人有限制地利用自己做的成果。
③BIM 实施计划。CD301 的第4 章中提出了BIM 实施计划的问题。这个计划由项目中所有的参与者共同执行,包括成员的通知、模型的说明、模型合同文件组成的定义、模型通过的程序、BIM 的协调发展和冲突检测的会议、项目BIM 网站的元素以及其它。BIM 实施计划对BIM 的应用能够起到巨大的保障作用,其效用在一些项目的案例中也有体现。而在AIA合同版本中没有涉及该问题。
④模型管理。E202中规定除非业主任命第三方为模型的管理者否则建筑师就是默认的模型管理者。相应地,在CD301中规定模型的管理工作由业主指定的信息管理员负责。AIA并没有如CD301明确的规定,模型管理者的报酬是由业主单独支付的,但是,在其合理地认为模型的管理在项目设计的协议中将会被视为额外的服务。
⑤模型的准确度。CD301中提出了“贡献者尺寸准确度说明”的概念,以确定对模型准确程度的描述。在CD301的第4.3节中规定,每个创作者必须对自己的模型的准确度加以说明。当模型发展到与2D 的施工文档相对应的阶段或者是在同他方签订BIM 附录所附属的合同时,必须做出这样的说明。E202中解决该问题的途径不尽相同,在第3章中其提出了模型发展程度的概念问题,每个模型的元素严格根据模型元素表被分为五个发展水平中的一个,完成和准确的程度可以从LOD100 到LOD500不等。对于每个发展水平,都有关于模型的内容要求和授权使用范围的描述。AIA 在E202 中提出模型元素表的相较于CD301中关于“尺寸精度说明的规定”更加清晰、明了、易用。各参与者可以通过模型元素表约定模型、模型元素的作者以及各个模型元素的发展程度。
⑥风险分配。CD301 中花很长篇幅去定义由每个创建者承担的责任,包括相应损失的豁免权、保护重要数据及记录的需要和保险。E202中关于风险的分配的说明只在第4.1节中提到,即随后的模型元素的创作者和模型用户要赔偿模型元素创作者因为修改其的成果或者是未授权使用引起的诉讼。使用BIM 时项目的各个参与者的法律关系和风险分配非常重要,而E202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3. E202 和CD301 对我国的启示
①必须重视BIM 应用中的合同问题。近年来BIM 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取得的效益也是非常明显。但是,相关的研究成果已经充分表明, 一方面,作为一种新技术的BIM 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另一方面,更值得关注的是由于BIM 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建筑业的业务流和信息流,导致了建设项目各个参与方的利益重组,其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完善的合同是预防和规避风险,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和保障。但是,目前我国与BIM 应用相适应的建设工程合同体系尚处于空白,同时,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合同范本缺乏对协同设计及电子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造成信息收集的重复性,并且各参与方的信息版本、更新、维护均难以实现有效协同,项目管理效率较低。这一问题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及时加以解决,才能保障BIM 真正发挥出效能。
②BIM 应用合同的模式以附件式合同为宜。从形式上看,E202和CD301 合同条款都不是独立的合同文件,而是附录和增编的方式出现,同时也在主合同和BIM 条款之间存在冲突时如何解决进行了规范。这种方式一方面在保持原有的合同关系不发生重大变更的同时,又能保证BIM 应用的需要,对我国制定与BIM 应用有关的工程合同体系是很好地借鉴。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合同体系,特别是2010 年以来,住建部联合相关部门发布了多个适合于不同项目管理模式的建设工程合同。在这些合同文件中目前对与BIM有关的问题未有涉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机构如果能制定专门针对BIM 应用的合同条款, 以附件方式作为对现有合同条款的补充,明确规定各方在BIM 应用中的权力和义务,可以实现在最大限度地保证各版本工程合同条件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有效应对在BIM 应用中产生的问题。
③注重形成完整配套的系列合同文件。仔细分析AIA 和Consensus 的合同体系可以发现, 其都包含了一系列完整的与数字化电子信息管理相关的合同文件(如AIA 的E 系列合同文件和ConsensusDocs200.2-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otocol Addendum 等),而这些合同所规范的电子信息交互和管理的问题是和BIM 密切相关的。要使BIM 充分的发挥出效能,需要以咨询、设计、施工合同为主体,包含采购、分包等合同在内的完整体系对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信息的使用、交付及管理等做出规定,使电子文档数据成为可以利用的资源,实现数据资源的信息化,信息资源的知识化。而在目前我国的工程合同体系当中,对该问题还未给予考虑,这是在制定我国BIM 合同文件体系中应注意的问题。
④统筹兼顾,体现中国特色需求。长期以来,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套适合我国特点的管理体系,在制定符合我国需要的BIM 应用合同文件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我国的具体现实情况,以增强合同内容的适用性。如在E202条款中包含的模型元素表对在建设项目各个阶段各种类型的模型元素的发展程度(LOD)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对确定BIM 的应用深度及各方责任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但是, 这个表格中的模型元素是根据UniFormat分类系统进行划分的,这个分类系统是美国建筑规范学会(CSI)提出的,而这个体系与我国工程建设中的实际存在较大差别,需要根据我国的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