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省建筑质量稳中有升,但也存在建设标准低、使用期限短、功能不完善、质量通病屡治不止等问题,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基本原则,注重提升品质
(一)坚固安全。工程主体结构必须可靠耐久,一般建筑正常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0年,纪念性建筑和重要建筑不得低于100年。抗震设防应科学有效,保证建筑物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防火措施要完备规范,严格执行建筑防火标准,确保建筑物满足耐火极限、安全疏散和防火自救要求。
(二)舒适便利。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空间布局、容积率、绿地率、日照间距、停车位、建筑密度和朝向等建设条件。完善配套,健全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好交通组织,方便居民生活和出行。优化建筑功能,从房间平面布置、模数尺寸、设备电气等方面进行人性化设计。
(三)美观大方。注重建筑设计和城乡规划的衔接,注重塑造富有特色的街区空间和城乡风貌,注重建筑风格、造型、色彩、高度和体量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尊重自然风貌,传承历史文化,创新设计理念,鼓励方案原创,打造体现民族风格、地域特色、时代特征的建筑精品,避免千城一面、千村一面,杜绝盲目跟风、片面追求“新奇特怪”。
(四)节能环保。坚持绿色、循环、低碳的建设理念,确保建筑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减少落地外窗,慎用玻璃幕墙。从2015年开始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三星级绿色建筑。
二、突出关键环节,完善过程管控
(一)加强勘察设计监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完善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控机制。加强工程勘察现场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强化设计方案论证,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加强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建立建筑使用年限告知制度,既有建筑临近设计年限前,设计单位要书面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可靠性检测鉴定。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规范设计变更管理,重大变更必须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二)落实抗震设防标准。按照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烈度和项目性质,严格遵循建筑抗震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全省城镇和广大农村要以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为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济南、青岛等地震重点防御城市,以及东营、临沂、潍坊、枣庄、聊城、菏泽、烟台、威海等位于郯庐断裂带、聊考断裂带和环渤海地震带的城市,要适度提高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应用隔震与消能减震技术,避免采取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形体。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要严格按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农民自建住宅要采取圈梁、构造柱、现浇楼面等必要的抗震构造措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建筑要在正常设防标准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计。2017年前,重大建设工程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全面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完成地震高风险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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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现场质量控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建设合同要求,派驻现场技术和管理人员,依法履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职责。施工单位要推行质量安全行为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健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各阶段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逐道工序由操作和验收人员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对现场施工质量负总责。完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核队伍资质、人员资格、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严把建筑材料进场关,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对桩基施工、混凝土浇筑、防水作业等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发现质量隐患责令停工整改。深入推进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项目开工前要向社会公开承诺防治目标并纳入商品房销售合同,设计文件要单设防治专篇,施工关键工序要设立实物样板,全面落实防治技术措施,每年创建1000万平方米示范工程,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住宅工程渗漏、裂缝和水暖、电气、节能保温等方面常见问题。
(四)规范建筑材料管理。按照“谁采购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建筑材料监管。完善见证取样和检验验收制度,杜绝使用“瘦身钢筋”、“粉末砖头”等不合格建材。建筑构件、消防产品、装修材料、保温材料要严格执行消防标准要求。建筑保温要优先选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积极推广应用高强钢筋、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鼓励使用绿色建材产品。到2017年年底,所有城市、县城建成区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实施建筑材料质量追溯制度,建立伪劣建材曝光退市机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产业发展规划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做好建筑材料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工商部门要抓好建筑材料的流通管理,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建材和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对工程实体和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查验,依法客观出具验收意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要邀请前期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参加,对住宅内部和相关公共部位设施全数检查,逐套逐间进行带水、带电、带负荷分户验收。建立分户验收比对性复核制度,复核比例不低于10%。全面落实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制度,对规划执行、竣工验收、物业承验、地下管网等设施配套进行审查,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六)重视使用维护管理。落实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开发单位对业主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单位未及时维修或拒绝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委托维修,相关费用从物业质量保修金中支付。规范房屋装修改造行为。业主在房屋装修改造前要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并不得破坏承重结构和管线设施;因装修导致质量问题或造成损失的,业主要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推行房屋使用安全信息化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危房档案,加强危房排查和检测鉴定,积极推进既有建筑加固改造。注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建立质量监测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维护、修缮或加固措施。
三、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各级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违反规定的,由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类建筑工程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对未经批准、手续不全开工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项目,要责令停工,依法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政府投资的,停止资金拨付。各类园区的建设活动,以及限额以上村镇建筑工程,依法纳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统一监管;限额以下村镇工程,由乡镇政府负责质量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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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大力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全省异地远程评标。严禁以提供差异信息、限定区域和业绩等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得作为竞标条件,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违反规定的一律作废标处理。供水、供电、热力、燃气、通讯、消防等专业工程要打破行业垄断,实行公开招标。依法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及操纵评标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凡中标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另行发包。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进行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不得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垫资承包,不得拖欠劳务分包费用。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依法给予记录不良行为、罚款、暂停投标、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等处罚。
(四)构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立全省建设企业、执业人员、工程项目三类数据库,2015年年底建成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平台,全面覆盖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实现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制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信用标准和管理办法,动态记录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和获奖受罚等情况。建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工程评优等与评价结果挂钩的机制,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工商、金融、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推动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协同。
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实现转型升级
(一)加快技术集成创新。积极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结构体系和构配件、部品、部件配套技术,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应用目录,积极推广装配式结构体系、预制构配件、一体化装修等成熟技术。制定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和各类构配件、部品、部件的生产标准,完善生产应用标准和工程计价体系。各级财政要整合现有资金,鼓励建筑产业现代化关键技术攻关。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税收和相关科技创新优惠政策。
(二)抓好试点示范。科学规划建设集研发、生产、物流、服务于一体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和园区,组织产业联盟,培育产业集群。在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性公共建筑项目中,划出一定比例开展试点,逐步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应用比例。各地要将建筑产业现代化应用比例纳入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对认定为示范项目的按规定给予面积奖励、配套费减缓免等支持措施。到2017年年底,全省建成6个综合示范城市、20个规模化工业园区、100个生产基地、800万平方米示范工程。
(三)创新服务监管机制。制定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激励政策,建立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服务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图审查、工程验收等办法,实行建筑预制构配件和部品、部件质量认证制度。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控制和监管,加大生产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切实保障安全、抗震、保温、节能、耐用等性能。
五、建立长效机制,夯实工作基础
(一)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推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制度,由建设单位按约定对获得优质工程等次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给予补偿奖励。修订完善建筑质量保修办法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加快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和履约担保制度,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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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建立技术研究应用与标准制定衔接机制,加快应用节能、环保、减震、信息等先进适用技术和优秀工法。在现有国家标准基础上,按照适度提高和从严要求的原则,编制或修订我省工程结构、管线设施、抗震、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标准、设计图集、工艺规程和验收规范,编制适合农民生活居住特点的住宅标准和通用设计图集。实施工程建设标准评估复审制度,每5年评估1次。加强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依法处理。
(三)提高建筑队伍素质。工程质量关键岗位人员要持证上岗,全面落实注册执业师签章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保有一定的技术骨干工人,鼓励企业拥有独资或控股的建筑劳务企业。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确定统一的人员身份识别方式。建立政府、行业和企业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加快建筑劳务培训基地建设,每年培训鉴定10万名一线操作技术工人、轮训20万名劳务作业人员。落实企业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参建企业应与聘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四)推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建筑质量追溯制度,严格执行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登记、查询机制,在竣工工程显著位置镶刻责任铭牌。在建筑设计寿命内,参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人,对因队伍选择、肢解工程、材料供应、资金拨付、工期要求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直接责任人,勘察设计单位对因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成果文件深度不够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施工单位对因违反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偷工减料、使用劣质建材和转包分包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监理单位对因队伍资质、材料进场和工序验收审核不严格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施工图审查和质量检测单位对因图纸审查把关不严、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
(五)提高监管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能力建设,落实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经费。根据农村新型社区等村镇工程建设需要,及时调整充实乡镇政府监管力量。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形式,定期公布建设工程履行法定程序情况,及时通报工程质量事故及查处情况,对质量问题较多、投诉举报频发的工程项目和参建主体,进行公开曝光。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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