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体工作和分工
(一)成立协调推进组织
1、成立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推广联席会议。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推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制定BIM技术应用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各项政策措施,协调推进BIM技术应用推广。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设管理委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交通委、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科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水务局、市消防局、市民防办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管理委,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2、建立区县政府和特定区域管委会推广BIM技术应用的组织和推进机制。各区县政府、特定区域管委会明确牵头部门,制定推广应用计划和机制,按照三年行动计划做好所辖区域的BIM 技术应用推广工作。
3、建立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专家队伍。建立由BIM技术相关的工程应用、技术标准、信息技术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队伍,参与有关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政策制定、标准编制、应用技术推广等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活动,为BIM技术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4、建立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推广中心。依托在本市建设领域内社会信誉佳、服务意识好、专业知识强的行业协会,成立上海市BIM技术应用推广中心,发挥企业联盟和合作的作用。协助联席会议推进三年行动计划。组织开展BIM技术应用培训,打造国内外BIM技术交流平台,促进BIM技术普及和推广,保障全产业链BIM技术成熟应用。
(二)完善政府监管模式
5、建立基于BIM技术的建设工程并联审批平台。借鉴国内外经验,分析本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内容、要求和流程,编制基于BIM技术的报审标准,建立基于BIM技术的联审平台,开展规划、消防、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并联审批试点。
6、探索建立基于BIM技术的监管和验收模式。充分利用BIM可视化、数字化、虚拟化等特点和技术,研究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的新技术和新模式,提高监督效率和水平。完善建立基于BIM技术的项目验收标准和模式,研究简化审计方式,制定建筑模型档案交付、存储标准,研究建立验收和模型归档平台。
(三)开展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
7、制定BIM技术试点和评价办法。制定《关于在本市开展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明确BIM技术应用试点的申报范围、申报类型、申报流程、试点目标以及试点项目完成后的验收要求和验收流程,指导BIM技术应用试点工作开展,提高应用试点的质量和水平。
8、开展BIM技术应用试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在本市医院、学校、文化、体育设施、保障性住房、轨道交通、桥梁(隧道)、水利设施等政府投资工程和社会投资工程中选择一批项目,经联席会议批准后纳入BIM技术应用试点;结合BIM技术应用标准规范、关键技术等研究,在试点项目中确定若干个示范项目,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
9、落实BIM技术应用试点资金配套机制。对列入试点的政府投资工程,各级立项部门在控制项目总投资前提下,应当明确BIM技术应用专项经费和列支渠道;对已完成立项批复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概算调整手续,并在相关科目费用中列支BIM技术应用专项经费。
10、开展BIM技术关键技术专题研究。通过科研课题,开展建模、可视、分析、模拟、控制、协同、工程量计算、数据交换、存储等关键技术和配套标准政策研究,并在BIM技术应用试点项目中试点示范。
11、开展BIM技术应用试点后评估。根据2015年、2016年试点情况,开展BIM技术应用试点后评估,评价BIM技术应用试点推进工作,及时总结试点成果和经验。
(四)制定配套扶持政策
12、明确建设工程立项阶段BIM技术应用资金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于今后应用BIM技术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编写相关应用内容,立项部门批复中应当明确BIM技术应用要求,并落实相关费用和列支渠道。
13、制定BIM技术应用能力企业投标鼓励措施。完善评标办法,制定BIM技术应用能力企业投标鼓励措施,对于应用BIM技术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标准对具有BIM技术应用能力的企业相应给予加分或其他优惠条件。
14、修订本市相关建设工程评奖管理办法。对于申请绿色建筑星级评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奖项的工程,凡应用BIM技术的,在评奖中相应给予加分。将BIM技术应用推广纳入市重点工程立功竞赛评定内容。
15、研究制定BIM技术咨询和软件服务等企业的扶持政策。开展本市BIM技术咨询服务和软件服务等企业发展情况调研,制定企业培育发展计划,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纳入现代服务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关政策扶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