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导则》发布
2016-05-13     来源:BIM俱乐部    浏览:916    评论:0        

 

1 总则

 

1.0.1  为指导和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中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推动工程建设信息化技术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升投资效益,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建设工程BIM技术的应用。

1.0.3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除应遵循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以下简称BIM )是指建设工程的物理特征和功能特性等信息的数字化集成。BIM技术是指基于BIM的数字化承载和可视化表达等的成套技术。


2.0.2  BIM技术可应用于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改建及拆除等各方面,实现建筑全生命期内各参与方在同一建筑信息模型基础上的数据共享,为产业链贯通、工业化建造和建筑创作提供技术保障;支持对工程环境、能耗、经济、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分析、检查和模拟,为项目全过程的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支持各专业协同工作、项目的虚拟建造和精细化管理,为建筑业的提质增效、节能环保创造条件。

2.0.3  BIM技术应用模式可分为全生命期应用和阶段性应用:

1  全生命期应用:贯穿于工程项目的全生命期BIM技术应用。全生命期包括策划与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运营及拆除等阶段。

2  阶段性应用:选择工程项目全生命期中某些阶段应用BIM技术。

2.0.4  BIM实施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参与方职责范围一致性原则:项目BIM技术实施过程中,各参与方对BIM 模型及BIM应用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及工作范围,应与各参与方合同规定的项目承包范围和承包任务一致。

2  软件版本及接口一致性原则:项目实施过程中软件版本及不同专业软件的传递数据接口应满足数据交换的需求,以保证最终BIM模型数据的正确性及完整性。

3  BIM模型维护与实际同步原则:项目BIM 应用在实施过程中,应与项目的实施进度保持同步。过程中的BIM 模型和相关成果应及时按规定节点更新,以确保BIM 模型和相关成果的一致性。

2.0.5  BIM应用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下列全部或部分BIM技术应用:

1  工程设计:应用3D可视化设计、性能模拟分析、成本分析等手段,提高建设、规划、设计和施工等单位信息沟通的水平;优化设计,减少差错,提高建筑性能和设计质量;应用BIM协同各专业设计,避免专业与系统间的错漏碰缺,减少工程频繁变更等问题。

2  工程施工:应用基于4D(3D+时间)的BIM模型,开展项目现场施工方案模拟、进度模拟和资源管理,提高工程的施工效率,提高施工工序安排的合理性;应用基于5D(3D+时间+成本)的BIM模型,进行工程算量和计价,增加工程投资的透明度,控制项目投资。应用基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BIM模型,对施工现场的基坑、脚手架、模板、大型机械等进行方案优化、模拟施工、材料管理,提高施工效率,降低施工成本。

3  运营管理:在建筑设施、空间和应急等管理运营过程中,调用BIM模型中的建筑信息和运维信息,并在管理过程中,对不足的信息加以补充,以实现降低运营成本,提高项目运营和维护管理水平的目标。

4  城市管理: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应用BIM 模型实现城市建筑信息数据存储、利用与补充,将其作为城市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基础信息库,为城市建设提供支撑。

2.0.6  BIM应用模式确定后,应用单位可选择符合需求的BIM技术应用点组织实施。BIM技术应用点应符合本导则第4章的规定,BIM模型深度应符合浙江省标准的要求。鼓励应用单位增加本导则以外的应用内容。

3  BIM实施的组织管理

3.1  BIM实施模式和组织架构

3.1.1  BIM实施模式分为建设单位(业主)BIM实施模式和承包商BIM实施模式:

1  建设单位(业主)BIM实施模式:由建设单位主导,选择适当的BIM技术应用模式,各参与方协同采用BIM技术,完成项目的BIM技术应用。

2  承包商BIM实施模式:由项目各相关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应用BIM技术,完成自身承担的项目建设内容,辅助项目建设与管理,以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3  BIM实施模式宜采用基于全生命期BIM技术应用模式下的建设单位(业主)主导的实施模式,以利于协调各参与方在项目全生命期内协同应用BIM技术,充分发挥BIM技术的最大效益和价值。

3.1.2  建设单位(业主)BIM实施模式下的组织架构

1  建设单位应首先确定BIM应用策略,确定BIM总协调方;BIM总协调方应按本导则第3章的规定履行其相应的职责。

2  建设单位宜建立BIM项目协同平台,项目各参与方应根据各自预设权限及标准在该协同平台下进行项目数据提交、更新、下载和管理等。

3  BIM总协调方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组建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应为有类似BIM项目经验的设计、施工或咨询机构)承担。

4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应用模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施。

5  典型建设单位(业主)BIM实施模式的组织架构见图3.1.2

3.1.3  承包商BIM实施模式下的组织架构

1  承包商应首先确定BIM应用策略,并按本导则第3章的规定履行其相应的职责。

2  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应用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应有类似BIM项目经验)实施。

3  承包商BIM实施模式宜采用多方实施的阶段性BIM技术应用模式,各自承担自身工作内容;也可采用一方实施的阶段性BIM技术应用模式,完成自身工作内容。

4  典型承包商BIM实施模式的组织架构见图3.1.3。
 

 


图片1 

图3.1.2  典型建设单位(业主)BIM实施模式的架构图

图片2

图3.1.3  典型承包商BIM 实施模式的架构图

注:虚线框为自主加入的相关方,他们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应用BIM技术(各单位是以阶段性BIM技术应用模式进行工作的)。如果所有各方都参加,内容同全生命期BIM技术应用模式,各参与方构建的BIM模型应符合接口一致性原则。由于少了建设单位(业主)的主导,后者仍然有别于建设单位(业主)BIM实施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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