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建设单位经营状况好坏,垫资施工相对施工企业均存在一定的风险,为避免产生大宗工程拖欠款现象,努力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笔者认为应在以下三个阶段的20个环节上进行控制。
第一阶段:自工程项目接触洽谈至施工合同签订完毕
环节一:首先对工程项目的真实、合法性进行了解,包括查询相关文件咨询相关部门等,避免项目洽谈的盲目性。
环节二:对发包方(甲方)要进行全方位的资信调查。特别对首次合作的发包方。包括:
(1)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2)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及后续资金来源,
(3)既往的履约能力、经营业绩、社会信誉。
(4)固定资产及偿债能力。
(5)可能有的抵押情况及涉诉情况等。
对发包方的资信调查,是能否接受工程垫资施工、签订施工合同之前所必须开展的工作,切忌只凭情谊、凭经验盲目签订施工合同。
环节三:工程项目投标标书的编制要慎重。务必吃透招标文件,在努力争取中标的同时,要认真分析可能给承包方造成重大风险的条款,能回避的条款尽可能回避。对造价偏低几乎没有利润空间、投标条款苛刻、风险极高的工程,千万不能存有中了标再说的侥幸心理。
环节四:合同签订中,对合同条款要逐字逐句的斟酌,特别针对附加协议、尤其要慎重。
(1)对垫资条款的约定应注意垫资额度和承包方的承受能力。包括:交发包方的保证金、施工至完成节点或月完成量拨付进度款时间、比率数额、工程完工后拨付至总造价的比率等。首先,应准确、有效地约定工程款支付的节点和施工至节点的确认办法。一旦签约,承包方必须保证垫付至约定节点。其次,对垫资利息的约定。应在合同中恰当提出,争取由承包方垫款让发包方付息,如发包方不能在约定完成节点内对承包方垫资付息时,应提出在完成节点内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部分应该计息。
(2)对工程款(包括有价物品)的拨付(给付)办法和渠道必须明确。必须由公司(分公司)指定财务人员持有效票据支取。其它人员无权支取,此规定,除在合同中明示外,还应在开工前文字函告发包方,明确如违反此约定应由发包方承担的责任。
(3)对发包方不能如期足额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必须明确其违约责任。包括:在约定的节点内、竣工验收后、工程交付后,违约责任尽可能量化。(4)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应为“合格”。避免使用 “确保优良”字眼,除非有优质优价约定。另,合同约定的工期应能保证完成,防止因工程质量争议、工期争议给承包方带来的维权障碍。只有质量、工期符合要求,才能做到言之有据,理直气壮,才能在惟权中占主动。防止发包方以质量、工期问题为由对应偿还的工程款反挌一击,造成承包方维权被动。
(5)属于发包方肢解的工程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属于发包方指定队伍(班组)又让承包方统管时,除与该班组签订管理协议纳入总体管理外,其工程款也必须纳入统管之中,按与发包方约定的节点付款办法加以控制。
(6)合同(协议)条款的起草工作应主动承担。
环节五:对项目部的组建应进行严格考察。尤其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考察内容和程序,真正能担当起承包方派出的维权代表责任。应杜绝工程款“划拨式”管理模式,工程款的使用统一在公司的监控之中。项目负责人的聘用,必须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做到当发包方发生违约时,项目负责人能及时维护承包方的权益。
环节六:与项目部签订《工程施工管理协议书》尽可能细化。除明确质量、安全、效益、工期等经济技术指标外,还应明确向发包方催要应收帐款的责任、义务、渠道和方法。
环节七:对所有合同评审要严格、谨慎,遵守评审程序和制度。一个好的施工合同应具有前瞻性,对未来事件有所预见,对相应风险责任应予以约定。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就是合同管理。要加强施工合同签订风险控制,对确定工程接与不接时,必须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决策,对风险大、条件不具备、无把握的工程,即使单位工程短缺也不能接,不能盲目签订合同。
环节八:做好合同交底工作。一是合同交底内容包括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协议和招标书中相关内容以及企业内部的《施工管理协议书》中条款。二是做好开工前的工程管理、财务管理相关交底。三是交底要及时全面。应把握适时交底,不得拖后或敷衍了事。施工组织的各环节主要是依据合同约定而进行的,因此,要使参与管理者均应及时、全面地理解、掌握内涵,吃透条款含义,做到心中有数。
要针对合同条款约定,在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上,以及责任落实和奖罚兑现上等各关键环节着手,确保合同约定条款落实。合同条款是把“双刃剑”,即约束发包方,也约束承包方,因此,实行合同交底后的动态跟踪管理尤为重要。
第二阶段: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
合同履行过程决定了垫资施工的风险大小,也是防止发包方造成工程款拖欠的关键期。
环节一:承包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垫付施工至约定节点的义务。即:保质保量。并按约定节点或按月及时向发包方提交形象进度报表,并经发包方代表或监理人员签字确认,这是向发包方催要支付款的依据。
在实际施工中凡有利于承包方的施工活动,均要及时让发包方代表或监理签证确认,特别是工程增减变更和工程量确认,这不仅涉及费用问题,还附带着责任追究。凡涉及项目垫资的,应做为一种融资手段加以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进行操作,应防止个人垫资施工游离于公司财务管理体系之外不受控制的,以利于项目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环节二:如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节点支付进度款超出时限时,须书面告知发包方停工信息并让发包方做好签收。切忌只口头通知发包方后仍继续垫款施工。防止当发生纠纷后因承包方举证不足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可以视工程进度实际适时停工,在与发包方约定条件成熟时,应主动开工,以确保权益。切忌发包方未能按照约定,在承包方已大大超出节点工程量时或在完成节点工程量后仅付给少量工程款仍盲目垫资施工,防止在垫资泥潭中越陷越深。
环节三:公司要与项目部保持沟通,紧密配合。做到跟踪核查合同履行情况。在发包方超出约定节点(月报)时限仍不支付工程款时,公司应及时与项目部协商,做出是否文字通知发包方要停工、或复工的决定。切忌公司与项目部未协商一致时,而单方做出停工指令。
环节三:公司要与项目部保持沟通,紧密配合。做到跟踪核查合同履行情况。在发包方超出约定节点(月报)时限仍不支付工程款时,公司应及时与项目部协商,做出是否文字通知发包方要停工、或复工的决定。切忌公司与项目部未协商一致时,而单方做出停工指令。
环节四:工程竣工向发包方交付前是追讨垫资施工款的关键环节。在向发包方交付工程前(即:交钥匙前),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给承包方工程款情况下,如果向发包方交付工程(即:交钥匙)。要权衡利弊、慎重处理。如果视情况可交一部分留一部分时,也要开会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个人私自主张交钥匙。
环节五:与发包方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论是任何形式的工程,或是手续不齐全的工程,均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承包方应及时主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双方履行工程验收签字盖章等相关手续。防止双方不验收签字,形成质量合格不能确认,工期按时完成不能确认就交付工程,而导致承包方维权举证不足。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工程不宜交付。
环节六:工程竣工交付前,除按照合同明确约定的偿付工程款办法外,应与发包方签订还款协议书,制定工程尾款偿付计划、明确违约责任。也可与发包方协商,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在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如期偿付承包方款项时,承包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环节七:编制工程结算书应注意的问题。除在施工期间及时索要工程变更、洽商纪要等有效文书外,在工程竣工前一个月就应整理归档编制依据,及时与项目部沟通。
(1)编制人员必须熟悉施工合同、投标文件,对变更、洽商记录等涉及工程造价的文件资料细致地进行咨询核对。
(2)一些资料需补签证的要及时补签。
(3)只要发包方在招投标、合同中未有明确约定,而在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一定要把它编入结算文件内。
(4)向发包方递交结算书时,要办理《竣工结算交接书》,由双方当事人分别签字。
(5)健全施工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一系列制度。施工资料是履行合同的真实记载和反映,对于解决纠纷、争议,对提起诉讼确认债权债务的主张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第三阶段:工程交付后至工程保修期满
工程交付后,除合同约定的预留保修金外,余欠的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或还款计划及时向发包方索要,做到心中有数,对症下药。
环节一:必须保证诉讼时效不能过期。
环节二:随时关注发包方的经营状况,防止突变。
环节三:对拖欠时间长且数额较大,发包方经营前景暗淡,眼下又有偿还能力的,要果断提起诉讼。
环节四:对没有偿还能力的发包方,有物的可抵顶工程款,也可采取经营性收费抵顶工程款。也可考虑购买发包方地块或走联合开发之路等办法。
环节五:在发包方既无钱也无物,不能如数支付欠款的或可能形成呆帐、坏帐的,应与发包方协商果断打折扣一次性收回欠款。
笔者认为,对垫资施工导致工程款拖欠风险的防范,应确立预防为主的管理方针,对资金使用,实行有效的管理和预防性控制,对形成工程款拖欠风险至关重要。几乎可以断定,如果对资金管理不力,甚至混乱,风险就随之增长。必须从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与监控制度入手,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垫资施工因管理不当导致的工程款拖欠。要坚持定期进行拖欠款情况动态分析,随时校正主攻目标,调整策略,建立健全应收帐款负责制,明确各个阶段或单位工程应收帐款的责任人以及工作内容和要求。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我们。防止垫资施工带来的风险,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在任何一个环节上出问题,都可能带来不良后果。因此,对垫资施工既要适应市场环境,又要慎之又慎。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垫资施工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