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看本文的网友,估计是专业BIMer了,但讲BIM还是要从概念和定位讲起。从何关培老师的盲人摸象图到最近还在网上热吵的几D是BIM等话题,可见BIM的定位的确还是有必要拿出来再讨论的。
谈到BIM时,因为每个人从事的行业不一样,所站的立场也不一样,难免太过片面或主观对BIM做一些有利于自己立场的引导。博主虽然做设计出身,但目前已经专职做BIM咨询,唯一的立场就是整个工程建设行业的进步。本文也不代表设计院或博主所在单位立场。
较权威的BIM定义是下面美国国家标准NBIMS对BIM的定义,分为三个部分。
一、BIM是一个设施(建设项目)物理和功能特性的数字表达;
二、BIM是一个共享的知识资源,是一个分享有关这个设施的信息,为该设施从概念到拆除的全生命周期中的所有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的过程;
三、在项目不同的阶段,不同利益相关方通过在BIM中插入、提取、更新和修改信息,以支持和反映其各自职责的协同作业。
二、BIM是一个共享的知识资源,是一个分享有关这个设施的信息,为该设施从概念到拆除的全生命周期中的所有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的过程;
三、在项目不同的阶段,不同利益相关方通过在BIM中插入、提取、更新和修改信息,以支持和反映其各自职责的协同作业。
这是一个从实现价值出发较为全面的定义。对于这个定义,国内往往容易忽视的是其中的后面两个部分,其中的几个关键字“共享、全生命周期、过程、协同作业”都没有被很好的重视和运用。
为了区别BIM 与传统模式,博主提出传统模式和BIM模式的主要区别应该在数据的组织方式上,而不是所谓的几D。传统模式数据组织基于离散的、非结构化的线条和文档,而BIM模式数据组织基于整合后的、结构化的构件对象。BIM数据的完善度取决于结构化程度和可协调性,而BIM运用的完善度取决数据使用过程中实现的价值。
为了区别BIM 与传统模式,博主提出传统模式和BIM模式的主要区别应该在数据的组织方式上,而不是所谓的几D。传统模式数据组织基于离散的、非结构化的线条和文档,而BIM模式数据组织基于整合后的、结构化的构件对象。BIM数据的完善度取决于结构化程度和可协调性,而BIM运用的完善度取决数据使用过程中实现的价值。
从建筑设计院或建筑师的角度出发,容易将三维设计和BIM设计混淆(参考博文"三维设计"不等于"BIM设计"),这容易让BIM合同中容易出现责任难以区分的清况。如在建筑设计的大合同内写要求做BIM设计而写的不是三维设计,则对交付成果认定不一致的情况就会出现。
所以要做BIM首先要明确本企业的定位,这个定位可以有下几种选项:
选项一:由客户提出要求,客户说什么是BIM,BIM就是什么。能做的做,不能做的推掉(被动式)。
选项二:让BIM 技术提高公司传统业务的竞争力,前提是传统业务有良性的市场环境(主动式)。
选项三:把BIM咨询定位为独立的新型业务来开展,前提是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和人力资源(远见式)。
选项二:让BIM 技术提高公司传统业务的竞争力,前提是传统业务有良性的市场环境(主动式)。
选项三:把BIM咨询定位为独立的新型业务来开展,前提是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和人力资源(远见式)。
关于建筑设计院开展BIM的商业模式问题,可以参考博主文章:当前国内建筑设计院推广BIM在商业模式上是否成立。
个人总结国内BIM产业的不利现状主要有以下这些:
一、咨询企业对BIM能效忽悠过度,大多数实际上只做基本建模。为了前期能够吸引注业主的眼球,拿到项目,对当前成本可控情况下BIM技术的能效进行了过度的夸大,实际上技术能力还在软件使用和建模的级别上。
二、凡是涉及到与三维或建模相关的工作,都说自己是在做BIM 。有些企业这样做可能是出于商业推广的考虑,但这么做也容易让市场变的混乱,让业主对BIM失去信心。
三、BIM实施中,虽然技术上可以实现,但缺乏有效的投入产出分析。目前IT和互联网技术很发达,只是在建筑行业的应用还不是很深入。不深入的原因就是投入产出比不足,没有前期研发投入就想一口吃个胖子很难。
四、在新技术的实际推广当中,因利益保护产生的阻力巨大。因为BIM模价值实现的过程,实际上是流程再造的过程。在很大企业当中,虽然高层很重视,但这当中涉及到的中层既得利者太多,实际实施过程中阻力很大。
五、建模工作缺乏流程指导,模型数据没有有效融入生产,只能做效果展示。由于很多BIM人员都是从学习建模软件开始,行业内实际工作经验偏少,建出来的模型对实际生产的提升能力有限,模型没有被大量重用,只能在个别电脑上做展示。
六、合同体系中对BIM实现的流程和规则,没有有效的合理体现,最终责任难以认定。合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对BIM责任分工、信息交付标准没有细则性的规定。对于投入方和最终受益方不一致的情况没有很好的解决。